第350章 饿掉的十七公斤(1/2)
陈夜站起来,把诉状第一页翻到证据目录。
“审判长,原告方现就侵权事实进行举证。
第一组证据共七份。”
李哲已经把编好號的证据副本递给法警。
法警分別送到审判长和被告席各一份。
“证据一至证据三,系原告方委託人在夕阳养老院內部拍摄的现场照片。
共计四十七张。”
审判长翻开证据册。
第一张照片占了整页a4纸。
一个瘦得皮包骨的老人躺在铁架床上。
两条手腕被灰白色的布条缠了好几圈,死死拴在床栏杆上。
布条下面的皮肤发紫,边缘有明显的勒痕。
老人的眼睛半睁著,嘴唇乾裂。
第二张。同一间房另一张床。
床垫上大片黄褐色的污渍,枕头没有枕套,棉絮从破洞里露出来。
墙角的地面上有一摊积水,水渍边缘长著黑绿色的霉斑。
第三张。一个铁皮饭盒里盛著半碗稀饭。
稀饭表面漂著几片发黑的菜叶。
饭盒旁边是一块馒头,掰开的一面上有肉眼可见的绿色霉点。
安然坐在陈夜左手边,两只手压在膝盖上。
这些照片她看过不下二十遍,每一张的拍摄角度和內容都能背出来。
但在法庭上被投影仪放大到整面墙的时候。
那种衝击力跟在手机屏幕上看完全不是一回事。
审判长翻完三份照片,停了两秒,才翻到下一页。
旁听席上有人倒吸了一口凉气。
被告席那边,孙文海低头翻著证据册。
陈夜继续。
“证据四,养老院公共区域及厨房的环境照片,共十二张。
厨房操作台表面有大面积油污和霉斑。
冷藏柜內存放的食材已超过保质期。
走廊地面积水未清理,消防通道被杂物堵塞。”
“证据五,四名受害老人的入院体检报告与近期体检报告的对比。
张秀兰之父张德厚,入院时体重五十八公斤。
最近一次体检记录体重四十一公斤。
入院时无皮肤损伤记录,现有双腕环形勒痕、左肘褥疮、右小腿皮下淤血。”
陈夜念数字的时候没有停顿。
五十八到四十一,十七公斤。
一个活人在养老院里被饿掉了十七公斤。
这组数字砸在法庭里,比照片还沉。
审判长的笔在卷宗上划了一道线,抬头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对原告第一组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赵启明站起来。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一至证据三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
陈夜坐在椅子上,右手搭在扶手上没动。
来了。
“第一,关於证据来源。
原告方称照片系委託人拍摄。
但拍摄者进入养老院时未经院方许可。
属於非法侵入私人经营场所。
所获取的影像资料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排除。”
赵启明这次的措辞比上一轮管辖权异议沉稳了不少。
吃了一刀之后学乖了,这回的论点准备得更扎实。
“第二,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无法通过照片本身得到验证。
原告方未提供原始数据的exif信息。
也未经过公证机关的保全。照片內容的真实性存疑。”
“第三,即便照片內容属实,拍摄者的身份和目的不明。
是否存在摆拍、诱导或选择性取景的可能,原告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条,一条比一条狠。
第一条打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想把整组照片直接踢出去。
第二条打证据的真实性,质疑照片可能被篡改。
第三条打证据的客观性,暗示拍摄者可能造假。
安然的笔尖在纸上停住了。
这三条质证意见,庭审模擬的时候王浩没提过。
赵启明换了打法,不再硬碰管辖权,改成从证据链的根基上下刀。
如果这组照片被排除,后面所有建立在照片基础上的论证全部塌掉。
安然侧头看了陈夜一眼。
“审判长,原告方逐条回应。”
“关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拍摄者系原告张秀兰的委託代理人。
持有张秀兰本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託书。
委託书明確授权代理人对被委託人之父张德厚。
在养老院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该授权委託书已作为证据六提交法庭。”
陈夜从证据册里抽出一页,法警递过去。
“代理人以家属委託人身份进入养老院探视,属於正当行使委託权利。
养老院作为提供公共养老服务的机构。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不得拒绝家属或其委託人的正常探视。
代理人的进入行为合法,所获取的证据来源合法。”
赵启明的右手从桌面上收回去,搭在椅子扶手上。
“关於exif信息。”陈夜翻到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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