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章 开庭爭锋(1/2)
第309章 开庭爭锋
翌日,海淀法院。
外面的阳光四溢,诉说著春暖大地的美好篇章。
与之相对的,是法庭里的庄严肃穆,游离著一丝清冷之感。
审判区最上头的法官位置,在这丝清冷与寂静中,发出隆重而威严的声音:
“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安华院线与被告华夏今典院线关於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首先,核对双方身份。
请原告安华院线代表及法人华逸尘、委託代理人褚英杰,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及联繫方式,进行依次陈述—“
原告方坐席区域,华逸尘和褚英杰翻阅资料文件,逐次自我介绍。
其坐席后,有汤凯年、童浩及安华信息技术公司技术部门的几个人员列坐陪同。
正对面的被告方坐席区域,何国华和刘威拿起资料坐等陈述。
其坐席后,有华夏今典院线所属的几个人员陪同。
这是一场公开的官司开庭,在见证的观眾席上,来的人比上次的调解现场的人数多了不少。
各部门的大领导倒是没来,出席了一些办公室人员代表见证。
除此外就是一些到来的媒体,不仅有文化行业內的媒体,有关法制的新闻媒体以及计算机领域的媒体也有不少。
在眾人和多方位摄影机镜头的见证下,双方四个人进行了一番自我介绍。
“此前,本案已经过诉前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今天,我们將围绕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
首先,由原告陈述被告的侵权依据。”
正式的开庭,让褚英杰这位大律多了几分严肃,少了几分之前碰撞中的蔑视与不屑。
他旧话重提,將“对证”与“调解”两个环节中的诸多依据,更为细节化的、如同扣字眼般的一一进行陈述,儘可能保证逻辑严谨到无一丝漏洞可钻。
从去年7月28號的华夏今典发布会、10月1號的灯光启动仪式、12月31號安华专利授权,以及之后华夏今典无视专利而侵权的行为,往《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点的方向引导。
《专利法》第十一条是侵权赔偿的法律条款,唯有第十一条的第三点是“1倍以上5倍以下”的最严重的赔偿条例,其余几点赔偿的法律条款对於资本来说可以忽略不计。
而构成十一条第三点的前提条件,就是“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
怎么才叫“故意”?
按对方律师刘威的话说:“基於原告方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
去年7月28號的发布会,我方確实由於受到安华光影放映技术的启发,自主开发出看起来效果相似的放映技术,並以此来举行了初步试灯的发布会。
彼时安华专利还未授权,申请专利的消息属於保密。
我方並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何谈“故意”二字?
其后,安华专利出了公示,但仍並未得到授权。
我方经过縝密研究,確认我方开发的放映技术无有安华获权后侵权的可能,
我方才继续进行相关项目的发展。
至於安华12月31號专利授权后,我方继续使用看起来效果相似的放映技术,
是因为我方並不认为所开发的技术造成侵权。
在『並不认为侵权』的前提下,任何一家企业都有自主研发任何技术的权利和权益。
故此,“故意侵权”不成立,更何况我方並不认为所研发的技术就造成了侵权。”
打官司除了要懂法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
能把黑说成白,能把白说成黑,这才有当一名合格律师的资格。
对比在调解中以及在刚才开庭的一刻,被褚英杰指控“故意侵权”的情况,
此刻的刘威进行了反驳,说得倒也有条有理。
反正就是一句话:我不认为我侵权,那哪来的故意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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