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超前又有逻辑(2/2)
前者有效,后者无效。
但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很多法院的裁判標准不统一,这个问题要到九民纪要出台后才有明確答案。
沈砚辞低头翻了翻手边的书,装作在思考。
“以房抵债……这个要分情况吧。”
“分什么情况?”
“如果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的协议,应该认定为代物清偿,这是双方对既有债务的处理方式,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沈砚辞故意停顿了一下,然后继续说道:“但如果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的,性质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实际上是在担保债务履行,如果认定有效並允许直接过户,就等於变相承认了流押条款的效力。”
“所以你的结论是?”
“届满前签的以房抵债协议,不能直接请求过户,只能请求拍卖房屋並优先受偿。”沈砚辞摇了摇头,“不过这只是我的理解,教科书上好像也没有明確的说法。”
裴正言盯著他看了好一会儿,然后才问出了第三个问题。
“职业放贷人你怎么看。”
职业放贷人认定標准,这是2018年才出台的指导意见。在2012年,这个概念根本不存在,甚至连职业放贷这个词都很少有人用。
沈砚辞装出一副困惑的表情:
“职业放贷人?这个概念我不太熟悉。”
“就是那些以放贷为主业的个人或公司。”裴正言解释道,“他们名义上是民间借贷,实际上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特徵,你觉得法律应该怎么规制?”
“这个……”沈砚辞摸了摸下巴,“我没仔细想过,但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情况,好像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
“哪两个方面?”
“第一是放贷次数,如果同一个主体在一定时间內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可能就构成了经营性质。第二是利率,如果长期以超过法定上限的利率放贷,可能涉嫌违法经营。”
“不过具体怎么认定,我也说不准,毕竟现在好像还是个新生事物。”
裴正言放下咖啡杯,盯著沈砚辞的眼睛观察了一会儿。
“沈砚辞。”裴正言突然开口,“我有点怀疑你是不是大隱隱於市。”
“学长说笑了,我就是读书读多了。”
“读书读多了的人,眼神会比较呆滯。”裴正言直视著他的眼睛。
这个老阴比,比闻教授还直接。
“可能是我比较老成吧。”沈砚辞试图用玩笑化解尷尬,“我们宿舍的人都说我像个四十岁的大叔。”
裴正言没有笑。
“我跟你说实话。”他收起了之前那种半开玩笑的语气,“闻教授对你期待很高,他看完你的申请材料,跟我说了一句对你的评价。”
“什么话?”
“他说,你的思路太超前了,甚至要比他的思路还要更加超前,但却很有逻辑。”
沈砚辞沉默了。
裴正言继续说道:“你在面试时的回答、你提交的研究计划、刚才你对这三个问题的分析……每一个都超出了本科生的水平,甚至比我这个研究生都要强。”
“学长过奖了,比起你我还是差一大截。”
“別拍我马屁。”裴正言摆了摆手,“我又不是来敲打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