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章 三个小时(2/2)
微红意味著——有瑕疵。
瑕疵在哪?
他把这一页放在桌上。
拿出手机。
技术保障处的人已经把移动硬碟送过来了。
一个黑色的2tb移动硬碟。
江默插上电脑。打开文件夹。找到第八次审讯录像。
快进到第六页对应的时间段。
画面——审讯室。两个审讯员。刘德荣。
审讯员问了那个问题。
刘德荣的回答——江默把录像倒回去。又放了一遍。
这一遍他听得很仔细。
刘德荣说的是——“那不是我个人支付的。是集团的——经过正常审批流程的——商业合作款。”
“商业合作款。”
不是“商业合作款项”。
笔录写的是“款项”。
录像里说的是“款”。
一个字的差別。
红光——因此而亮。
“款”和“款项”——在日常语境里意思相同。
但在法律文书里——“款项”比“款”更正式。更书面。
嫌疑人的原话用的是口语化的“款”。记录员改成了“款项”。
这一处——可以解释为记录员的书面化整理习惯。
合理。
但不完全合规。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不得隨意修改或者调整被询问人员的原始表述。
江默在这一处画了一个小圈。
铅笔。
不是红笔。
铅笔——標记待確认项。
红笔——標记確认违规项。
区別。
他继续往下看。
第九次。第十次。第十一次。
铅笔圈越来越多。
两个字改成三个字。口语改成书面语。语序微调。
都是小改。
每一处单独看——都可以解释为“记录习惯”。
到第十三次审讯笔录。
五月十二日。
第142页。
一段问答。
问:“你是否在明知工程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然收受了对方的乾股?”
答:“我当时確实不知道工程有问题,但后来收了钱,这事我认了。”
这段话——红光来了。
不是微红。
是中红。
江默放下笔记本。盯著这行字看了三秒。
他打开录像。找到对应的时间段。
刘德荣的声音——疲惫。嘶哑。三天高亮度灯光下没睡好觉的嗓子。
“我当时確实不知道工程有问题——但后来收了钱——这事我认了。”
录像里的语音。
和笔录上的文字——逐字比对。
每个字都对。
但有一处不对。
標点。
刘德荣说这句话的时候——“確实不知道”后面是一个明显的停顿。语气是陈述。平铺。没有上扬。
他在说——“我確实不知道。”
这是一个否认。
但笔录上——
江默把笔录翻回第142页。
“我当时確实不知道工程有问题?但后来收了钱,这事我认了。”
逗號变成了问號。
“確实不知道工程有问题?”
加了问號——语义翻转了。
陈述变成了反问。
否认变成了默认。
“確实不知道吗?”——言下之意——我自己都不信自己不知道。
一个標点。
一百八十度。
江默放下了录像的进度条。
他没有马上画红圈。
他继续往下看。
第143页。
第144页。
第145页。
越看越多。
第147页。一处句號被改成了省略號。
原话——“我没有指示任何人去做这件事。”
笔录——“我没有指示任何人去做这件事……”
省略號——意味著话没说完。意味著还有下文。意味著有保留。
但录像里——刘德荣说完这句话之后。停了。喝了口水。没有“没说完”的跡象。
他说完了。
记录员给他加了省略號。
第153页。一处“的”被改成了“地”。
“我的確没有参与。”
变成了——
“我地確没有参与。”
错別字?
不是。
“的確”和“地確”——前者是標准用法。后者是方言口语的音误记录。
如果记录员是“如实记录”——应该写“的確”。因为刘德荣普通话说得標准。没有方言音。
如果写成“地確”——在笔录中会被质疑为嫌疑人的文化水平问题。影响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判定。进而——影响法院对其“主观故意”程度的认定。
一个偏旁。一个標点。一个省略號。
十七次审讯笔录。三百一十七页。
江默用了两小时四十七分钟。
铅笔圈——三十九处。
需要升级为红笔圈的——十七处。
十七处篡改。
不是错別字。不是笔误。不是记录习惯。
是系统性的语义扭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