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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何为预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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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立即站起来:“审判长,反对。辩护人要求证人提供推测性意见,超出勘验事实范围。”

吴良转向审判席:“审判长,孙金同志拥有二十三年刑事侦查经验,其中包括大量凶杀案件现场勘验。他对伤情特徵与行凶意图之间关联的判断,属於专家证言范畴。公诉方既然请他来证明『主观恶性深』,我方同样有权就这个结论的基础进行检验。”

郭勇略作沉吟:“反对驳回。证人可以基於自身经验回答。”

孙金开口。

“如果是蓄意致死,一刀就够了。”

吴良点点头:“那从创口特徵来看,这十六刀是精准的,还是杂乱的?”

“创口深度较浅。分布范围虽集中在躯干,但角度和深度都不一致,未见有选择性地避开骨骼或筋膜的跡象。不是精准打击。”

“也就是说,凶手在捅刺过程中,並没有选择要害部位,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有没有刺中要害咯?”

“……可以这么理解。”

吴良把手中的文件翻开。

“证人,你在现场有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倪大勇在案发前曾经与丁虎有过书面约定、电子通讯约定,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计划』?”

“没有书面或电子证据。”

张建的眉头跳了跳。

“凶器是倪大勇自己带去的吗?”

“……是丁虎家的。”

“刀具是什么时候从厨房拿到客厅的?”

“无法確定。”

“丁虎和倪大勇之间,谁先动手?”

“现场痕跡无法判断先后。”

吴良把那份文件合上,转身面向审判席。

“审判长,证人刚才確认了三点事实:第一,十六刀无一刀致命,创口特徵呈现失控状態下的连续捅刺;第二,凶器取自现场,非事先准备;第三,无任何事先联络或计划性证据。”

吴良语速不快,每个断句都刻意留空,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进笔录。

“而这三点加在一起,与公诉方刚才所说的『有预谋的报復性杀人』形成矛盾。”

现场响起低低的討论。

两名省高院刑庭前来旁听的老人互相对视,年纪更大的那位轻轻点头。

郭勇落槌,全场肃静。

张建起身:“审判长,公诉人就证人证言的解读发表补充意见。创口数量多、分布密集,同样可以反映凶手行凶时的决绝態度。『没有致命伤』不等於『不想致命』,也可能是行凶过程中受到被害人抵抗或自身紧张情绪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至於预谋的证据,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接到死者电话后,从石桥村进入市区,直奔绿苑小区。这段路程本身,就是预谋形成的客观条件。”

吴良听完,从案卷里抽出另一份文件。

一份通话记录清单。

他將清单举到与视线平齐的位置。

“审判长,这是案发当日丁虎的手机通话记录。由川河区刑警大队依法调取,已隨案移送。”

“当天上午十一时二十四分,丁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倪大勇的电话。通话时长四分十二秒。这是当日两人之间唯一一次通话。”

他放下清单。

“这份通话记录证明了两件事:第一,案发当天,是丁虎主动联繫的倪大勇,不是倪大勇主动找的丁虎。第二,通话发生在中午,而根据本案卷宗中石桥村多位村民的证言,倪大勇当天清早出门的目的地是铜城市康庄药房,而药房监控和购药记录可以佐证。”

他从案卷里抽出第三份文件。

“药店监控截图显示,倪大勇付款时间为上午十时十七分。也就是说,他在接到丁虎电话之前,並未前往绿苑小区,也並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接到电话之后,才改变行程。”

吴良把三份文件依次排在辩护席桌面上,目光直视张建。

“请问公诉人。一个预谋杀人犯,为什么没有提前准备凶器?”

“为什么,必须等被害人主动打来电话之后……”

“才决定去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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