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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你到底要干啥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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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我不得不再强调一遍。”

徐德表情严肃,眼神认真,他就开口,低沉道:

“违法犯罪之事...我从来不做!”

林月柳眉一挑,叉腰疑惑询问:

“所以...你不偷孩子了?”

话语落下的剎那,徐德立马出声反驳,他不满道:

“怎么可能?孩子肯定得偷,別说偷了。”

“逼急眼我还抢呢!”

说著,徐德转身走回接待室,一屁股坐在沙发上,看著对方又道:

“还有,你为什么觉得偷孩子会违法呢?”

这还用解释?难道这不是常识吗!?

林月內心不断吐槽,却还是收敛起情绪。

她落座在徐德对面,稍稍梳理思绪,旋即缓缓道:

“东国没有『偷孩子罪』这一法例,而是定两个罪,分別为【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此两条均与偷孩子有著密不可分的关係,且还会重罚!”

“而你的行为,完全构成这两条罪责。”

她所说確实如此。

不过......

“你说的对,但......”

闻言,徐德先是点头,再便是温和笑了笑,顺势开口道:

“【拐卖儿童罪】的主观定罪核心是什么?”

说著,不等对方回答,他直接將答案吐出。

“是故意+获利!”

也就是主观故意,且还是为了钱財,只要这两种因素同时存在,那你的行为便会被判为【拐卖儿童罪】!

徐德偷孩子不为钱,所以理论上无法构成此罪。

“可即便如此,那也涉及到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林月摇摇头,语气很是坚决。

確实,对方不存在卖孩子获利的情况,可却一个故意控制、带走!

完全符合此条罪名。

“林律师专业性还挺强。”

徐德並不否认,点点头表示认同。

但紧接著话锋突然一转。

“不过......”

“你所说,是刑法上所谓的主观。”

“那客观呢?请问......”

“刑法原文中,针对构成这一罪责的客观定义是什么?”

林月一顿,极高的法学素养令她脑海中瞬间浮出原文,下意识脱口而出道:

“第262条,原文明確客观定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和利益沾边是拐卖,不沾边便是拐骗。

徐德口中的偷孩子...简直就是在按照违法犯罪的客观定义来行事。

但是!

就在林月话语落下的剎那。

“林律师,你也说了。”

“客观上,拐骗孩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构成拐骗,但......”

徐德的声音无缝衔接响起,那双眸子忽的变得锐利,道:

“李有財刘翠,是孩子的监护人吗!?”

“自.....”

林月刚想点头,但恍惚间忽的一顿,好似意识到什么整个人一滯。

看到她这副样子,徐德缓缓道:

“不是!”

“根据《民法典》第27条(监护权核心法条)来看。”

“父母才是孩子的监护人!”

“而近亲属李有財刘翠,只不过是监护权的第一顺位人员,注意,是『顺位』!”

换句话说。

孩子的父母全死完,他们才可以爭取孩子的监护权,有了监护权才能想留下孩子。

但问题在於......

死的人只有李二牛一个,王梅可还活著!

所以,监护权现在有且只有一人持有。

“那便是委託人王梅!”

徐德语速极快,斩金截铁般坚定开口,他继续开口。

“林律师,现在再回看刑法里客观构成拐骗罪的定义,您还觉得...我违法吗?”

此话一出。

林月顿时愣了,她大脑此时开始不断运转,陷入头脑风暴。

客观的犯罪定义是:使孩子脱离家庭/监护人,而原告却不是监护人。

最关键的是......

“林律师,你別忘了,抚养权一案是打完了的。”

“王梅胜诉!”

徐德忽的低眸,他身体前倾,看著对方沉声道:

“换句话说......”

“李有財既没有抚养权利,更不是监护之人。”

“在法例上,对方將孩子据为己有本身便是违法行为!”

骤然间。

这番话在林月脑海炸开,她瞳孔微缩。

对方说的好像...確实...似乎...是对的!

既没抚养权,也没监护权,在法律眼中,李有才对於孩子就是个外人。

而现在,一个『外人』,却將孩子强行留在身边...这只是想想就觉得不对。

良久。

她才回过神来,犹豫的开口回道:

“可...可前面还有个『脱离家庭』,李有財血缘上的近亲属身份是实打实的......”

纵使对方没权利,但法律很难不考虑血缘这层关係。

徐德立马回道:

“首先,我带走孩子无主观恶意。”

“其次,李有財的家是家,难道我委託人王梅的家,就不算孩子的家!?”

说著。

徐德眼睛一瞪,他看著畏畏缩缩的林月,脸上满是恨铁不成钢,摇著头嘆气道:

“我只是將孩子,从一个没有抚养权,也不是监护人的『住所』......”

“带到另一个,有抚养权,有监护权的家里。”

“从法例上,我没让他脱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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