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章 提前埋下恶意诉讼的引子(1/2)
隨著金胜的话音落下,王阳认同的点了点头。
说的完全没毛病。
生活中遇到什么事,那肯定也是先找人聊聊,看看能不能解决。
比如:楼道被邻居占用、网购货不对板......
只有谈崩了,另一方才会想其它办法来进行救济。
法院这种司法机构同样也是如此。
民事类案件,基本上都是先调解。
实在不行,才会进入到开庭审理阶段。
甚至在判决出炉前,双方达成和解都行。
在法律规定上,这是被允许的。
再来看看张秋月是怎么做的......一桩涉及几亿金额的遗產,律师费起码得几百上千万吧!
可她竟然一次都不自己去谈?
而是直接找律师.......
这完全不符合行为逻辑啊!
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明显有问题。
原告席上,苏亦城略微有点心虚。
具体情况怎么样,他很清楚。
当初通过朋友介绍,给张秋月简单做了个諮询。
等发现遗嘱中有大漏洞.......双方便一拍即合,这才有了今天这么一出。
至於为什么不找王安娜先聊聊,那当然是心里有鬼,明知道对方不同意了。
想想看....你都玩『赖』了,谁会心甘情愿把价值上亿的財產拱手让人。
又不是李寻欢。
一旁的张秋月同样如此。
作为当事人之一,她可比谁都清楚怎么回事。
正是源於『金钱』的诱惑,她才会特意避开王安娜,让苏亦诚这个律师来负责处理。
偶尔干坏事,总归有点虚。
倒是同阵营的卢小悠.....此刻眼神中闪过一丝『狐疑』,不著痕跡的左右瞥了瞥。
说实话,这一点她之前还真没去想过。
身为一个律师。
一般只要接下案子,照著一贯的程序来处理就行。
怎么可能会去想,客户之前有没有私下跟人协商过。
尤其是金额这么大的遗產纠纷类案子。
为了利益,双方肯定寸土必爭。
找律师、上法庭....那都是常规操作,屡见不鲜。
只是现在看来.....里面確实存在了什么猫腻。
这时候,苏亦诚开口了。
“张女士喜欢怎么做,那是她的个人自由。”
“只要不犯法就行。”
“法律可没有规定,有事就一定得先私下协商。”
“一个前任、一个现任,彼此之间看不顺眼、有芥蒂.....很奇怪吗?”
“再说了,张女士担心王安娜会趁著分割財產的时候搞什么小动作,找律师来跟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问题吧!”
“毕竟是上亿金额,前期用点『小』成本来保障,很合理吧!”
“金律师.....你说呢?”
金胜闻言轻笑了一声。
解释很勉强,最后带反问.....苏亦诚这明显是中气不足啊!
看样子,自己乘胜追击的时候到了。
“苏律师说的很对,特立独行、不符常规、不合逻辑....確实不代表就有问题。”
“但放在张秋月身上,就不见得如此了吧!”
“正如我在答辩状中的第二点所述....两份遗嘱的內容,看似覆盖,可实际上丝毫没有重叠。”
“大家不妨对比一下。”
“第一份,唐先生只对夫妻共有財產部分进行了安排。”
“而第二份针对的,则是掛在其个人名下两处不动產。”
“结合目前所有已知的资料、证据,再比对张秋月不合常理的行为,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她之所以不去找王女士商谈,完全是出於『心虚』。”
“因为她很清楚,唐先生留给她的部分,其实只有那两处不动產,並不包括其余財產。”
“既然明知谈不拢,那乾脆就別谈了。”
“与其浪费时间去爭吵,还不如直接向法院起诉。”
“张秋月在10月26號下午1点钟,发给王女士的语音聊天记录中,已经清晰的表达了这一观点。”
苏亦诚这次反应速度很快,当即便开口反驳道:“金律师,我想提醒一下,这里是法庭,你所说的一切.....全都是基於个人猜测,並无实质性证据。”
“谁说我没有....”
这话一出,顿时让对面几人一愣。
金胜把目光转向审判席道:“法官阁下,我方想要传召一位证人出庭。”
不等王阳这个法官有所回应,苏亦诚举手喊道:“对於被告方临时申请证人出庭,我方表示异议。”
“根据《最高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被告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属於证据突袭,严重侵犯我方权利,请求法庭不予准许。”
金胜早就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出了。
同样也没有让王阳『动嘴』,立即便接过了话题。
“法官阁下,本案的爭议性质,已经从原来的遗嘱,转变为了遗赠形態。”
“关於遗赠,同样也有两个问题。”
“第一,原告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內,作出过『明確表示接受』的行为动作。”
“对於这一点,我方刚才『帮忙』提交了一份两位当事人的聊天记录。”
“从上面可以看到,原告方一直都在用『模糊不清』的言词来回应『是否接受遗赠』。”
“这些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定义的。”
“第二,是对於遗赠內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探討证明。”
“咱们可以把『它』看做是遗嘱的延伸。”
“但在本案中,该事实显然无法直接通过书面材料、或者其他间接证据来完全还原。”
“唯有与之相关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才能真正確保法庭能够准確去认定案件真相。”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確规定,?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属於民事诉讼中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类型。”
“而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既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需要,也是法院正確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
“若不准许,將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故此,我方恳请法庭从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角度出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金胜这叫『以势压人』。
一个是点明案件性质发生了转变,人家刚才都提出『休庭』了。
目的还不是为了拖延时间,去寻找有利证据。
反正又不是马上出判决,我临时申请个证人出庭,那算得上什么『证据突袭』。
另一个是在告诉法官.....这个证人和案件的关联性比较强,能更好的帮助查清事实,减少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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