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章 直接甩出杀手鐧(2/2)
“1.请求確认被继承人唐明方,於2023年12月11日所立之遗嘱、合法有效。”
“2.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唐明方名下的全部个人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一套位於...的商品房、一间位於....商铺、一辆车牌號为....的路虎品牌suv车辆、一辆车牌號为....的奔驰迈巴赫系列轿车。”
“3,请求依法分割唐明方与被告人王安娜的夫妻共同財產,確认其中属於唐明方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上述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栋位於....的別墅,一套位於....的商品房、一间位於....商铺。”
“除去以上这些固定资產之外,还包括他们夫妻共有的银行现金存款、理財、基金、股票、保险。”
“4.请求判令被告人,协助原告人办理上述遗產的过户、交付、登记变更手续。”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23年12月11日,被继承人唐明方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立下第二份遗嘱。”
“內容是將其个人名下財產,全都交由张秋月进行继承。”
“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表达,形式合法、內容明確、无违法或无效形式。”
“根据《民法典》1142条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內容相牴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2024年8月3日,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產继承条件已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1123、1133、1134.....等条款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於法定继承。”
“故此,依照遗嘱內容,原告有权取得该遗產......”
金胜则是默默坐在位置上,表情淡然。
期间更是抽空对著旁听席上的柳慧敏偷偷『眨』了下眼。
轻鬆感拉满!
其实这一切都是为了做给对面『苏亦诚』看的。
从卢小悠发言开始,这老小子就一直在偷偷打量自己这边。
妄图通过观察来获知点什么东西。
金胜乾脆就『调皮』了一下。
十来分钟后,卢小悠表演完毕。
法官则再次开口道:“针对原告起诉状上的內容,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好的....”
隨著金胜拿起面前的资料,法庭內其余人的目光顿时都聚焦了过来。
“法官阁下,我方原先提交的答辩状,內容有所缺陷。”
“在此,我申请在下面的答辩中进行相应补充,並书面提交更正后的『船新』版本。”
鹏城嘛!加点港普正好应景。
跟在魔都喊几句『喏喏喏...小赤佬,儂做啥洗啊』一样。
就是把王阳这个法官差点给听破防了。
很快,新的答辩状就送到了几人手里。
金胜也开始念了起来。
“我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於第二份遗嘱的效力性问题。”
“2022年10月2號,被继承人唐明方先生曾订立过一份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而原告方提交的2023年12月11日,由唐明方立下的第二份遗嘱,则属於『自书』形式。”
“无法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
“二,关於遗產范围及继承份额认定的问题。”
“即便不考虑遗嘱真实性,法律效力高低如何,原告主张的遗產范围,仍与事实不符,无权继承相应財產。”
“两份遗嘱中,对於財產的標註和划分,实际上没有丝毫重叠。”
“第一份,唐明方明確表示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属於他的份额,全部由妻子王安娜继承。”
“作为公证遗嘱,这无疑是他的真实意愿表达。”
“第二份,由於是自书遗嘱,意思表达不够清晰。”
“所谓的『个人名下所有財產』,实际上指的是將个人独立名下的两处不动產,留给前妻张秋月。”
“为此,唐明方更是打电话向其个人律师罗江进行了諮询。”
“三,原告张秋月並非是唐明方的法定继承人,实际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秋月与被继承人唐明方既非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关係。”
“也不属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范畴,完全不在法定继承人的序列之內。”
“四,第二份遗嘱本质上属於遗赠。”
“由於张秋月並非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將个人財產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存在本质区別:遗嘱继承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无需主动表態即可视为接受继承。”
“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內,明確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等金胜说到这里的时候,对面二人早已將刚才拿到手的『新版』答辩状给看完了。
说的不如看的快嘛!
此时此刻,两人的脸色很难看。
苏亦城眉头紧皱,眼睛死死盯著手上的白纸。
卢小悠则是紧紧抿著嘴唇,有些恼怒的看向金胜这边。
看样子很不服气。
估计是被摆了一道,心情极度不美丽。
要不是还在庭审中,很可能会直接衝过来质问『为什么』吧!
在她旁边的张秋月....则是一脸的茫然。
纯粹法盲一个!
倒是审判席上的王阳,若有所思的微点了下头,神情有点恍然。
金胜用眼角余光將眾人的表现尽收眼底。
但嘴上依旧没停,继续念了下去。
程序得走完啊!
“五,原告张秋月未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接受遗赠,已丧失受遗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被继承人唐明方於2024年8月3日去世,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该日。”
“截至到提起本次诉讼前,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
“在此期间,张秋月未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有效形式向王安娜、或相关部门明確表示接受遗赠。”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受遗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