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 听证进行中(2/2)
“可在本次案子中,我们能从走廊监控视频中清楚看到,冯某当时採用方式,是用手直接敲门,並非按响门铃。”
“而邹某为何会打开房门。”
“她是否已经明確知晓了,站在门外之人,就是冯某。”
“第三:根据案发现场痕跡勘验、邹某口供描述,我们模擬了一个示意图。”
“请看大屏幕......”
说到此处,现场的大屏幕上,便出现四张对比图片。
罗晓晨侧身利用雷射笔开始示意说明。
“大家可以清楚看到,从第一张图片开始,连续四个位置变化。”
“两人之间的站位,进行了互相转换。”
“邹某由一开始被冯某堵在窗口位置,变成了站到靠近玄关处。”
介绍完之后,罗晓晨放下笔继续说道:“如图所示,邹某完全有机会躲进洗手间锁门。”
“或者直接朝著大门外跑,並进行大声喊叫。”
“可她並没有如此做,而是继续待在原地。”
“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看过一些犯罪类型的影视剧。”
“应该知道,在面对生命遭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求生本能会促使我们儘快逃离、呼救、报警。”
“但邹某的行为,很明显不符合这一准则。”
话音落下后,不少人全都点头认同。
金胜默默用笔在把三个问题记录好,一言不发的看表演。
眼下还不到自己发挥的时候。
蒋承均这个副检察长,兼主持人接过话题道:“好,下面由区治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侦查本案的大队长唐启平,发表意见。”
听到点了自己名,唐启平坐直身体,拉过面前的话筒。
“我们刑侦在接到指挥中心通报后,第一时间便赶赴了案发现场。”
“嫌疑人邹某,当时除了身体受到伤害之外,精神方面也处於惊嚇过度状態。”
“至於受害人冯某,经过法医检验,当场死亡。”
“正如刚才罗检察官所言,在之后的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邹某故意透露自身房间號码的问题。”
“经过对她本人的再次询问,她承认....確实抱有这种心思。”
“並解释道:由於冯某长期利用『私密』视频,对其进行敲诈勒索。”
“因此她希望能藉由这次机会,將冯某绳之以法。”
“基於这一点,我们治安方面认为,邹某的行为,从主观、客观、主体上来说,符合《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於是便向检察署报请『逮捕』。”
唐启平说完之后,迅速瞟了一眼金胜这边。
经过治安、检察两方,抽丝剥茧般的案情说明。
正在观看直播的大部分『吃瓜群眾』,法律工作者,同样都是认同这个观点的。
这一点从打在公屏上的发言就能看到。
还有一些在网络上比较活跃的律师,则趁机开始发表个人看法,蹭一波流量。
“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你有什么意见需要发表吗?”
隨著蒋承均的询问,现场目光,镜头......全都转移到了金胜这张『帅脸』上。
不用多说,各大直播间內同样如此。
金胜嘴角微微上翘道:“有的.....”
“可能很多人不清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当案件处在治安侦查阶段的时候,我们律师是无法进行直接阅卷的。”
“也就是说,我跟大家一样,都是通过刚才的证据展示、案情说明,才了解到所有的情况。”
“针对罗晓晨检察官提出的三个爭论点,我这边罗列了一些问题。”
“希望罗检察官、唐队长,能帮我解个惑。”
罗晓晨今天才是第一次见到金胜,並不熟悉。
但唐启平了解啊!
一听这个淡淡的语气就知道,要搞事情。
“罗检察官,我想请教一下。”
“比如咱们两人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你对我放出狠话,说要好好收拾我。”
“过了几天,我去魔都玩,顺便拍了张酒店的照片放上网。”
“你注意到之后,便立马过来找我麻烦。”
“请问,到底算我故意引诱你呢?还是你自己决定要来?”
罗晓晨皱著眉头,眼睛盯著金胜,一言不发。
他知道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怎么回答都是错。
就好比皱敏目前的状况。
我拍了放上网是一回事儿,来不来找麻烦,那是你的自由。
除非有扎实的证据,比如故意发:你来不来,敢不敢来......这种挑衅的简讯。
金胜毫不示弱的跟其对视,嘴上继续说道:“罗检察官,刚才你出示了很多证据。”
“酒店监控、微博截图、转帐记录、证人证言、司法鑑定.......”
“那么请你来告诉我,入室后、以暴力手段要求我方当事人交出钱財、转帐,甚至胁迫向他人借钱交付。”
“这属於什么犯罪?”
“你们检察署一般会出具怎么样的量刑建议?”
话音落下,现场目光转向了罗晓晨这一边,等待他的回答。
眼见对方继续保持沉默,金胜接著说道:“或者,我换个问题。”
“入室抢劫、故意伤害、属不属於严重犯罪行为。”
罗晓晨点头道:“当然算。”
金胜追问道:“那基於这两种合併在一起,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当事人是否能进行防卫?”
“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罗晓晨沉吟道:“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可同一而论。”
“我们今天的听证会,不正是为此而召开的吗?”
金胜突然露出一个『得逞』的笑容道:“好.....那就请罗检察官,好好判断一下。”
“现在,是第二个问题。”
“在检方刚才提供的证据中,有两条转帐记录,金额分別是300万、200万。”
“是冯某转给公司总经理刑某的。”
“原因,是刑某发现,冯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两个垃圾项目大开绿灯,造成公司巨额亏损。”
“这两笔总计500万的匯款,正是冯某为了逃脱法律责任,付出的赔偿款。”
“所以.....我方当事人既然没有做过,为什么要怕。”
“就算知道房间外面是谁,故意开的门,那又怎样?”
“冯某当时是手里拿著刀、还是拿著棍。”
“还是说,他嘴里喊著『要杀人』的口號吗?”
“我想没有吧!”
“那为什么不能开门跟他讲道理、说清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