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因为党爭。(2/2)
也就是说,从制度上讲,袁崇焕杀毛文龙,是有依据的——只要毛文龙確有当诛之罪。
那么毛文龙到底有没有罪?
陈志远调来了毛文龙案的卷宗。
天启年间,毛文龙以都司赴辽,后收集溃兵,据守皮岛,官至左都督,掛將军印。
他在东江牵制后金,但也屡被弹劾。
虚报兵额,称有兵二十万,实不足四万、冒领粮餉、私自与朝鲜、后金贸易。
崇禎二年四月,袁崇焕上疏请设东江餉司,核查毛文龙部兵额。
毛文龙拒不配合。
六月,袁崇焕以阅兵为名至双岛,诱擒毛文龙,数其十二大罪,以尚方剑斩之。
十二大罪,卷宗中有详细记录。
一、专制一方,军马钱粮不受核。
二、奏报尽欺罔,杀降人难民冒功。
三、刚愎自用,辱骂朝廷使臣。
四、侵盗军粮,扣压军餉。
五、私开马市,通塞外。
六、强娶民女,部下效尤。
七、掳掠商船,自作盗贼。
八、好色诲淫,行同禽兽。
九、拘錮难民,不令渡海。
十、拜魏忠贤为父,塑像岛中。
十一、铁山丧师,掩败为功。
十二、开镇八年,不能復辽东寸土。
这些罪状,有些確有实据——如侵盗军粮、私开马市。
有些则属“风闻”——如好色诲淫。
陈志远对照《大明律》。
擅杀大將,按律当斩。
但若毛文龙確有“谋叛”或“失陷城寨”等死罪,则袁崇焕可先斩后奏。
毛文龙的十二大罪中,哪条够得上死罪?
“专制一方,军马钱粮不受核”——此为跋扈,按律当劾,但非死罪。
“奏报尽欺罔,杀降人难民冒功”——此为欺君冒功,按律可斩。
但需核实。
“私开马市,通塞外”——此有通敌嫌疑,若属实,可斩。
“拜魏忠贤为父”——此在崇禎朝是政治罪,可斩。
也就是说,袁崇焕斩毛文龙,从程序上,有其依据。
从事实上,毛文龙也確有可诛之罪。
但问题在於,袁崇焕是否有权自行核实这些罪状並执行死刑?
按制度,持尚方剑的督师,有权“便宜诛杀”。
但通常应是在战时紧急情况下。
毛文龙当时並未叛乱,袁崇焕诱而杀之,程序上確有瑕疵。
陈志远继续翻阅卷宗。
他发现一个细节,袁崇焕杀毛文龙后,上疏请罪。
崇禎皇帝当时的批覆是:“毛文龙悬踞海上,糜餉冒功,朝命频违,节制不受。”
“近復提兵进登,索餉要挟,跋扈有跡。卿能声罪正法,事关封疆安危,闔外原自相机,勿生疑畏。”
这是认可了袁崇焕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毛文龙案上,皇帝最初是支持袁崇焕的。
为何后来成了袁崇焕的罪状?
因为党爭。
陈志远翻出崇禎二年十月后的奏疏。
后金破关,京师震动,朝中开始追究责任。
那些原本就反对袁崇焕的官员,將毛文龙之死与蓟州防务失守联繫起来,称:若毛文龙在,东江兵可牵制后金,使其不能全力西进。
此说有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