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 分歧(1/2)
违约金:
“艺人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安排的所有演艺活动、商业代言、媒体曝光及个人行程,並保持最佳状態。非经公司书面同意,艺人不得自行接洽或参与任何演艺相关活动。”
“艺人的公眾形象、私生活、社交媒体言论,均须符合公司制定的准则,並接受公司管理。”
“若艺人单方面无故违约,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金额计算方式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a.艺人违约前二十四个月平均月收入x合约剩余月x3。
b.公司为培养该艺人已投入的总成本(含练习生阶段)的三倍。”
“此外,公司有权申请禁令,禁止违约艺人在合约原定有效期內参与任何公开演艺活动。”
......
密密麻麻,很多条款,看得人眼花。
宋昭揉了揉脸,直接翻找到了关於“音乐著作权”和“收益分配”的核心章节。
目光飞快扫过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眉头逐渐锁紧。
条款清晰地写著:
音乐著作权:
艺人於合约期內独立创作(词/曲)之音乐作品,其著作权(包括但不限於复製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製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財產性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授权公司。
公司无需就此转让支付额外对价,相关创作价值已体现於艺人收益分成及公司提供的培训、出道资源中。
若作品系与公司內部製作人(如俞永镇总监、kenzie老师等)共同创作,则著作权由公司与创作者共有.
具体分配比例依內部贡献度另行约定,但公司保有最终决定权与商业运营权。
收益分配:
“艺人因演艺活动產生的所有收入,须先行进入公司指定帐户。公司將在扣除以下成本后,按约定比例与艺人结算:
活动直接成本(製作、宣传、差旅)。
形象维护与团队运营成本。
……
完成上述扣除后的净收入,由公司与艺人按下述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可根据艺人发展阶段及贡献度,在附件中调整。”
国內行程(商演/综艺/签售)、海外活动(巡演/海外专辑/商演)、gg/代言、ost /影视出演都是公司60%,个人40%。
固定综艺/主演影视:公司40%,个人60%
周边/应援物:公司90%,个人10%
音源(数字单曲、迷你专辑、正规专辑收录曲等)、实体专辑:公司95%,艺人5%
註:若艺人为该音源作品之创作者(词/曲),可额外获得净收益之10%作为创作版权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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