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章 申请无罪,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辩诉!(2/2)
“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在被实施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利进行反击。”
“也就是说,张峰和张雷是在徐大壮进行反击的时候,导致受到的伤害。”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徐大壮的行为叫做防卫,不能够称得上是故意伤害。”
“关於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的进行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对於施害者,进行阻拦。『
“而在本案当中的故意伤害是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存在著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导致他人死亡。”
“在这个案件当中,从这两者的区別上来看,只存在著有没有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
“可是我並没有看到我方当事人有任何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所以,在本案当中,我方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
“基於以上.”
“请求审判长判定我方无罪。”
江如风將事情的经过以及详细的法律规定一一陈述了出来。
按照本案的情况来看,目前是没有看出来有任何的主观故意的情况。
只是
坐在甲方席位上的曹强在听到江如风的陈述以后,下意识的扯了扯嘴角。
正当防卫?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诉讼方辩护律师的看法。””
“请检方做具体描述。”
听到审判长的话,曹强继续开口”
“刚才诉讼方辩护律师陈述的是,徐大壮在本案当中存在一个正当防卫的情况。“
“而且陈述的是在本次案件当中,不存在间接故意。“”
“那我想问一下诉讼方委託律师,关於这个案子你有没有考虑过一个问题。”
“那就是在这个案子当中,你有没有想过徐大壮作为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在去要帐的时候带了一把锤子?”
“徐大壮,我想请问你作为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带这把锤子?”
江如风看向徐大壮询问。
“我当时的想法是为了防身,因为他们人数多,所以我担心会遇到什么危险。”
“有了这把锤子,也心安了不少。”
江如风紧接著將目光落在曹强的身上。
“这就是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带锤子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等等。”
曹强被江如风突如其来打断了自己的陈述,举手示意江如风暂时先不要讲话。
沉默了几秒后,曹强继续开口:
“根据徐大壮所说的他带锤子是为了防身,可是徐大壮在前几次並没有携带工具,为什么偏偏这一次携带工具了?”
而且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点::”
“那就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徐大壮在先前找过张峰,先前也发生过一些爭执和衝突。”
“透过这个前提条件可以看出。“
“在本案当中徐大壮是存在著故意携带工具的可能性的,而他故意携带工具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
这不扯淡吗?
携带工具就是为了实施犯罪?
携带工具的目的难道不可以是为了防止自己被不法侵害吗?
而且前几次,徐大壮已经找过张峰和张雷了,也遭受到张峰和张雷的拒绝,以及言语上的侮辱。
所以携带工具去,是一件很合理的事情。
但是这件事情被曹强说成了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这不纯纯扯淡?
江如风皱了皱眉:
“那话说回来,既然徐大壮携带工具就是为了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可是他为什么不先动手呢?
“为什么要等张峰和张雷先动手呢。“
“为什么会在不法侵害发生以后才有了反抗反击和故意犯罪的行为呢。“”
“既然他有犯罪的主观意图,为什么不提前实施犯罪的行为呢?“
“再者,在不法侵害中反击,这属於什么故意伤害的主观行为?“
面对询问,曹强显得非常的淡定。
“因为他的性格问题,虽然他在主观上有著故意犯罪的倾向,但是由於他性格內向,所以在准备了作案工具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但是確实是存在著犯罪的主观故意。“
?
当听到曹强的这一回来以后,江如风愣了一下。
这是什么扯淡的发言?
因为徐大壮的性格內向,所以他在携带了作案工具准备实施故意伤人的情况下,没有第一时间实施故意犯罪,而是等到不法侵害发生以后,才实施犯罪行为,也叫做故意犯罪?
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確有这种故意伤害的情况。
但是那是有前提条件的。
判定这种故意伤害的情况,一般是犯罪人员故意激怒受害者,让受害者先动手,然后犯罪人员取出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杀害受害者。
这种情况才是属於曹强陈述的场景。
徐大壮这个案子,並没有故意激怒张峰等人的做法。
他只是按照往常的情况一样,去討薪。
这属於正常的行为。
性格內向,在法律的规定当中,不算是一个客观或者主观的证据。
也就是说,隨后携带作案工具,但是没有第一时间实施故意伤害,这在客观上来讲,他属於没有进行故意伤害。
主观呢。
主观是透过行为来进行判定的”
徐大壮虽然携带锤子了,但是以此就判断他有故意伤害的倾向,这完全都不合理。
因为透过整个案件的描述来讲,前几次张峰等人对他进行了推揉和辱骂。
他有预感会遭受到不法的侵害,准备一个锤子防身这是非常合理的事情。
不存在曹强所说的情况。
曹强用徐大壮携带了锤子,来表明,徐大壮有准备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想法。
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再著。
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不能用性格內向这种形容来表明一个人的主观。
性格內向是一个行为吗?
不是!
既然不是一个行为,那就不能够表达相关的主观。
只看客观事实,是不存在的有故意伤害的情景的。
从这个方面来讲,曹强的陈述,不就属於纯纯扯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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